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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大型国企整体上市时机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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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证券报
郭凤琳
作者:webcenter 发布时间: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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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今日在本报发表的文章指出,目前一批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有条件的大型央企应积极以A H的途径来实现整体上市。
文章称,整体上市有利于提升整个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估值溢价。到2006年底,央企资产总额达12.2万亿元,净资产3.6万亿元,销售收入8.1万亿元,利润7500亿元。同时,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A股)资产总额为2.6万亿元,净资产0.7万亿元,销售收入4.9万亿元,利润4000亿元。大量优质资产通过整体上市注入股市,无疑将会大幅提升中国股市的内在价值。
季晓南提出,企业在整体上市过程中有三点需要把握:一是资产能够全部进入上市公司的应尽可能进入,对无法进入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无关的资产,尽可能先剥离出去,再整体上市,最好不要留存续企业;二是分步实施整体上市时,一定要慎重选择部分资产先行上市,除特别需要一般不要搞某一主业的小部分资产先行上市;三是有条件的应尽可能选择A H的途径,即按照同股、同时、同价的原则在内地和香港分别发行股票,这是国资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都认可的整体上市方式。
季晓南还提出,大型国企整体上市还需要对一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一是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后的持股机构问题。企业整体上市后,持股机构是国资委还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二层架构还是三层架构,或是其他模式,这个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二是整体上市后母公司的定位和作用问题。如果母公司要真正成为投资(控股)公司,需要对存续资产不断进行整合、改造,将具备条件的资产不断注入上市公司,将不具备条件的资产逐步剥离出去。三是整体上市如何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的问题。应尽可能在集团层面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能将搞好国有企业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整体上市上。四是整体上市与双层或多层上市公司的关系问题。从提高企业集团执行力和内部一体化管理水平考虑,企业整体上市后,下面二级或三级公司不宜上市公司过多。(中国证券报)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季晓南 所发文章:
国企整体上市需解决好六大问题
目前,专家和媒体对整体上市给予了很高评价。普遍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有专家把资产注入式的整体上市看作是与股权分置改革同等级别的一场变革,并预测这将在1-2年内彻底改造中国股市的微观结构。还有的专家把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称作是继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革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和股民对整体上市也普遍看好。整体上市特别是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已经成为当前股市的热点。有人评价,中国股市孕育着一个历史性的转折,即中央企业重组和上市的方式已经从分拆上市进入了整体上市的新阶段。
企业上市的主导方式从分拆上市转向整体上市,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一是股权分置改革后,控股股东、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了,上市公司的市值与控股股东、大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使企业有了整体上市的内在动力。二是资本市场的容量大幅提高。近1-2年来,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在A股市场整体上市,一批在境外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到A股市场上市,新股上市节奏加快,都没有对股市产生重大冲击。目前A股市场的市值已相当或超过GDP,同时,社会资金十分富裕,可以源源不断地进入股市。三是机构投资者有了长足的发展。四是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调整和加强管理,加上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清产核资、分离办社会职能、政策性关闭破产等,国有企业的资产质量大幅提高。2005年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6.0%,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0%,达到了证监会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上市(IPO)的标准和要求。可以说,一批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推进相应配套改革
整体上市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措施,需要进行相应配套改革,同时对涉及到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认真研究。
一是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后的持股机构问题。企业整体上市后,谁代表国家持有国有股,这是目前理论上和法律上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一个问题。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级国资委,根据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是一个特殊法人,工作人员是按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按照大陆法,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国资委应属于公法人,应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而作为上市公司的投资机构应属于私法人,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新加坡淡马锡投资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民事主体,国资委作为特殊法人目前不具备对企业普遍进行直接持股的条件。因此,实现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都留有一个母公司作为持股机构,例如,作为中央企业的中国交通建设投资集团其资产的99.96%都进入了上市公司—中交股份,但仍保留了中交集团,这样做不是因为未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无法处理,而是考虑到各种复杂因素,国务院国资委不宜直接持有中交股份的股份。省市国资委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例如,上海市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这种情况在全国仅有几例。企业整体上市后,持股机构是国资委还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二层架构还是三层架构,或是其他模式,这个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二是整体上市后母公司的定位和作用问题。企业整体上市后,如何界定母公司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母公司的全部资产都进入一个上市公司或多个上市公司,母公司实际上成为类似于新加坡淡马锡的投资(控股)公司。母公司作为投资公司,主要职责是向上市公司派出董事,关注和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直接经营管理旗下企业的事务。中国交通建设投资集团作为中交股份的控股股东,不设业务职能部门,不从事经营业务活动,不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作为母公司的中交集团不管理上市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是主营业务资产全部进入上市公司,由于通常存在存续企业,母公司在对上市公司行使“投资者”职能的同时,对存续企业还要行使“经营管理者”的职能,这种双重角色容易产生错位和带来一些矛盾。对不少大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来说,这种模式往往是不得不采用的,因为全部资产无法符合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如果母公司要真正成为投资(控股)公司,需要对存续资产不断进行整合、改造,将具备条件的资产不断注入上市公司,将不具备条件的资产逐步剥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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